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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规划财务组 2017-11-29 14: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扶贫成效,做到脱真贫、真脱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 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部、 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是指脱贫攻坚期内,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以及利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各类扶贫项目。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重点扶贫任务,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四条  省级财政根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市县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确保扶贫投入与扶贫任务相适应。市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内容。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市、县、重点扶持乡镇、扶贫工作重点村以及黄河滩区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深度贫困区域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市县贫困人口规模、贫困深度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贫困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以及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工作任务。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由市县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易地扶贫搬迁贴息及后续产业发展、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建立健全扶贫开发长效机制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的,除“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的扶贫助学补助,以及扶贫特惠保险保费补贴外,不再继续支出。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区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不包括黄河滩区居民迁建);。

  (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扶贫办汇总提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

  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在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按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计数和中央财政提前下达数,提前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意见》(鲁政发〔2017〕3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29号),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行业扶贫资金、基金的统筹整合,充分发挥资金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  用于产业扶贫方面的资金,主要由县级通过实施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

  第十三条  用于金融扶贫方面的资金,主要由县级通过贴息和风险补偿方式,撬动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各类经营主体发放扶贫贷款。

  对金融机构向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生产经营项目、有信贷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放的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抵押免担保、以基准利率放贷的扶贫小额信贷(富民农户贷),县级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予以全额贴息。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富民农户贷)形成的本金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对金融机构按每带动1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5万元优惠利率贷款的标准,向各类经营主体发放的“富民生产贷”,县级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贴息3%。

  第十四条  用于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方面的资金,按照《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重点支持滩区居民安置和脱贫攻坚。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贴息方面的资金,根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建设任务和贴息贷款规模,拨付到省级投融资主体。

  第十五条  用于扶贫特惠保险方面的资金,通过保费补贴方式,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人口参加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险种给予补助。用于“雨露计划”方面的资金,对审核通过的扶持对象,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惠民补贴“一本通””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贫困家庭。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市县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管理。

  第十八条  各市县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方式,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实行目标到县、任务到县、资金到县、权责到县的“四到县”管理体制。省级负责政策指导,市级负责管理监督,县级是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县级要完善工作程序,强化工作措施,加强产业扶贫项目储备、遴选立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建后管护、收益分配等全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县级应立足实际,科学规划,定期发布全县扶贫项目实施指导意见。项目村应在广泛征求建档立卡贫困户意见的基础上,筛选确定适宜的扶贫项目,经乡镇审核后,报县级论证评审,建立县级扶贫项目储备库。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立项提报。项目村以项目储备库为基础,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和任务清单,编制年度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经村内公示后报所在乡镇审核。方案应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投向、帮扶对象、帮扶方式和帮扶期限,不得向贫困户直接发放实物或现金。乡镇对所辖各项目村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审批。联合实施涉及多个村的扶贫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和相关村的权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批备案。县级收到项目村实施方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评审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县级应将审批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备案,同时纳入全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作为考核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项目村应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的,按项目管理程序报批。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实施完毕。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自查自验的基础上,通过乡镇及时向县级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应在收到验收申请1个月内,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统一部署要求,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实地查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专业机构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后续管护。县级应建立健全项目后续管护机制,确保扶贫项目健康持续运行。依据项目验收报告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明晰产权归属,设立资产登记台账,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管护责任,确保扶贫项目健康持续运行。鼓励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形成固定资产的须依规计提折旧。项目资产实行委托经营的,应明确委托经营期限及期满后资产处置方式。规范完善项目建设、资产移交处置、资产委托经营、项目收益分配、精准帮扶等书面合同协议,明确项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项目收益分配。项目参与各方在法律和现有制度框架下,因地制宜确定项目运营收益具体分配方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产业扶贫项目产生的收益主要用于帮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根据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受益对象。项目覆盖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差异化到户扶持政策,因户因人精准帮扶,项目收益避免项目收益平均分配,确保帮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省扶贫办、省民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分别商省财政厅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汇总后,由省财政厅根据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各级扶贫、民族、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的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县级应成立扶贫项目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专家库。项目村应成立扶贫理事会,设立扶贫联络员,确保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按规定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扶贫项目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扶贫项目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部署要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综合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扶贫、民族、农业、和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扶贫、民族、农业、和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或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2年制定的《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农〔2012〕27号)同时废止。2016年制定的《山东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鲁扶贫组办字〔2016〕20号)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2〕27号)同时废止。《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扶贫组办字〔2016〕20号)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编辑: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