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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来源: 审计监督组 2017-04-19 15: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职责明确、协同配合的审计监督工作机制,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县(市、区)脱贫攻坚工作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监督工作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基本方略、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以规范扶贫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提升项目扶贫绩效为重点,以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为目的,认真审计监督和综合分析脱贫攻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督促整改,确保我省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

  第四条 审计监督工作方式包括年度审计、专项审计、重点审计、批办审计等。

  第二章 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监督工作在省扶贫办组织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内设审计监督机构实施。省扶贫办内设审计监督机构提出工作建议,制定审计监督计划,确定审计监督内容,组建审计监督小组,扎实开展审计监督,向省扶贫办报告审计监督情况等。

  第六条 审计监督小组实行组长、主审、成员分级质量控制。审计监督小组成员由省扶贫办统一组织抽调,可吸收市县(市、区)扶贫办和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参加。

  第七条 审计监督的重点:

  (一)扶贫开发工作政策执行落实情况;

  (二)财政扶贫资金筹集、分配、管理及使用情况;

  (三)扶贫项目建设、运营和效益情况;

  (四)审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五)省扶贫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监督工作可以采取全面审计监督、专项审计监督、跟踪审计监督、审计督查结合等方式。

  第九条 审计监督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计划。根据我省脱贫攻坚部署和工作进展,制定全年审计监督工作计划。

  (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审计监督对象的具体情况、审计内容或范围,制定监督工作方案。

  (三)实施审计监督。严格按审计监督工作规程和要求开展工作。

  (四)形成书面报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审计监督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审计监督报告,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审计监督建议,向省扶贫办主任办公会汇报。

  第十条 省扶贫办向被审计监督扶贫办反馈审计监督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被审计监督扶贫办应当及时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认真抓好整改,并按时向省扶贫办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监督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各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对问题涉及面较广、性质严重或整改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视情约谈有关干部或提出约谈建议。对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本地脱贫攻坚工作的审计监督,并向省扶贫办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编辑:沈建波